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凤塘启航陶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5日对第29350749号“南方箭 NFRC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46758号“箭 JIAN”商标、第3746759号“箭 JIAN”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会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的来源,从而产生不正当竞争关系。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3.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广告发布照片;
5.关于“南方箭”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驰名商标差异明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品牌产品包装;
2.购销发票;
3.经销店面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告牌照片复印件;
5.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潮州市潮安区凤塘豪业陶瓷厂于2018年0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小便池(卫生设施)、坐浴浴盆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洗澡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2020年3月13日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南方箭”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箭”文字构成相同,引证商标三、四“ARROW”可译为“箭”,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南方箭”与引证商标三、四含义相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浴浴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龙头、洗澡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