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179号“小鲜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鲜籽”,该文字使用在其指定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