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友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883号“朱老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9635号“朱老七”商标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1657期)。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