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壶堂茶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96928号“金壶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78872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
申请人:上海金壶堂茶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96928号“金壶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78872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