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强县振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7585号“武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烈士姓名,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经复审认为,“武顺”为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武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