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爱珍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誉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7882号“GK glek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延伸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6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4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不同地域,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引起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GK”与引证商标一“GK”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CK”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