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2103号“TWIST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并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0203号“TWI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