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诚信玩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2017号“NU.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3541号“NU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娃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均为“NUFACE”,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