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儒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66790号“SPINA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0603号“菠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且其并非中国相关公众常用词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架构及翻译、产品生产加工及出口账单、货运单、报关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纸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SPINACH”构成,可翻译为“菠菜”,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菠菜”在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