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LLEGE DE PARIS(原申请人:BARIACUM)
申请人英文地址:** rue Montmartre F-** PARIS(FR)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742号“COLLEGE DE P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19年11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COLLEGE DE PARIS。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中的外文“COLLEGE DE PARIS”与现申请人名义一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