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34686号“顺意百年老卤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顺意百年老卤面 36434686

阅读:58220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4686号“顺意百年老卤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79241号“顺意坊”商标、第10353786号“顺意”商标、第36290268号“顺意”商标、第12238…

  申请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4686号“顺意百年老卤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79241号“顺意坊”商标、第10353786号“顺意”商标、第36290268号“顺意”商标、第1223897号“順意坊SUNNYFRIEND及图”商标、第16843303号“顺心顺意 顺意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上的复审请求。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申请我局已作出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四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裁定维持注册,现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称“自愿放弃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上的复审请求”,放弃服务项目不明确,我局视为未放弃。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顺意”与引证商标二、三“顺意”以及引证商标五中视觉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顺意”只存在字体的差异,与引证商标一、四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顺意”,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饲养、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案件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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