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88007号“丛零开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8736号“从零开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3492号“从零开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91609A号“从零开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录像带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丛零开始”与引证商标一“从零开始”、引证商标二和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从零开始”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