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1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盒马”品牌的重要识别标志,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97528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99279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连锁店分布情况、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品牌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情况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矿泉水;果汁;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