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花知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2837号“Flower Kno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1094号“花知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对肥皂、牙膏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详见第170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精(香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