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图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65337号“蓝图认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820518号“蓝图工坊”商标、第39376381号“蓝图智慧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以及申请标识使用图片、介绍、相关报道等证据复印件和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餐馆信息服务;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并生效,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不类似,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蓝图”,若并存于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明确相区分。
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申请商标“蓝图认证”含有文字“认证”,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