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嘉
委托代理人:郑州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6919号“菲越速读FE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288005号“吸个氧及图”商标、第27571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经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版权证书、有关商标资料及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