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婵之云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63591号“婵之云 CHAN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8675号“CHA YU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6149号“芗椿 CHAN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三申请阶段,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三案件结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天猫、京东开设的“CHANZY 婵之云”旗舰店网页截图;申请商标在网络媒体上对加盟服务的相关宣传情况;申请商标在2017-2019年新品发布会宣传视频;“CHANZY 婵之云”在实体销售门店上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婵之云”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