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51389号“腾王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腾王窖 30351389

阅读:81036 2020-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阆中保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对第30351389号“腾王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滕王”商标系申请人精心独创的商标,具有…

  申请人:四川省阆中保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对第30351389号“腾王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滕王”商标系申请人精心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050018号“滕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0141号“滕王贡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多达200多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其它相关商标信息;

  3、申请人产品及宣传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品牌运营为主要业务,成立至今已成功运营了餐饮、食品等多个行业的全国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创立的“滕王官邸”知名品牌的系列商标之一,具有显著性,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含义等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具有一向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的恶意和实施,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档案;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3、被申请人白酒“金沙江”品牌产品图;

  4、被申请人“滕王官邸”系列商标截图;

  5、“滕王”、“滕王阁”等百度百科搜索截图;

  6、相关行政判决书、行政处罚判决书;

  7、申请人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开胃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351389号“腾王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腾王窖 303513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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