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5073号“润海 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8360号“润海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8041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86821号“R RFC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74902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30299A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720809号“R macro elect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839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98440号“海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3、引证商标八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将申请商标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此案,待该商标失效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整体外观不近似,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润海”,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图形主要识别部分“ R”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图形主要识别部分“ R”的构图、整体外观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单晶硅、多晶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蓄电池商品、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