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俏九州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诚亿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智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5日对第30758104号“俏九州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俏九州”品牌用以弘扬湘西民族文化,传承湘西特色美食,现已成为岭南地区颇具影响的湘西民族特色餐饮连锁品牌,其对第14338981号“俏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58076号“俏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享有在先商标权。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俏九州”VI设计文稿复印件;
2、“俏九州”各大门店、店内布局、菜式照片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饮水机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提交具体理由和证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