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AMERS NET,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3361号“MOBALY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95592号“Mobalytics”商标、第30896378号“Mobaly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其用于分析并提供最佳和最差计算机和视频游戏成绩的精彩片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软件,其用于分析并提供最佳和最差计算机和视频游戏成绩的精彩片段”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