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51376号“电话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并无直接关联性,属于任意性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2、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话亭”百度百科释义、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电话亭”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本案裁决文书并不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并无不公开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