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76588号“欧享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3280号“欧享 OU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电开关;复印机;手提电话;学习机;放映设备;电缆;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