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鸿山葡萄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4886号“鸿山葡萄 HONG SHANG GRA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8583号“鸿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9455号“芝雅梅 ZHI YA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