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慈善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协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156号“佛山市顺德区慈善组织联合会 FOSHAN SHUNDE CHARITY ORGANIZATION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0655号“广工集团及图”商标、第18019890号图形商标、第16331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系受顺德区政府的支持进行申请注册,为顺德区慈善事业提供互动合作的平台,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申请人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近似的在先集体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顺德区慈善组织联合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函》;2、关于“顺德慈联”项目的介绍;3、关于“顺德慈联”的活动材料及相关媒体报道;4、关于“顺德慈联”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5、申请人在先其他案件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