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6612号“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Foshan Bauhinia Education and Mutual Care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1604号图形商标、第1269830号“紫荆花 BAUHIN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按《商标法》规定要求对其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了修改,明确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以及集体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合理延伸,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关于“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Foshan Bauhinia Education and Mutual Care Association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佛山市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册登记表、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近似;申请人提供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未明确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其提供的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未明确集体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经修改的《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关于“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Foshan Bauhinia Education and Mutual Care Association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规则第四条明确了所属成员在“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体育比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达到的各项质量标准;该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了所属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申请人在注册审查阶段已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依据《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本案中, 申请人在注册审查阶段已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关于“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Foshan Bauhinia Education and Mutual Care Association及图”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列出了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名称及地址,且该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Foshan Bauhinia Education and Mutual Care Association及图”集体商标的宗旨、服务品质、手续、权利、义务以及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均作出了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