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63310号“TechChic HO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chChic HONOR及图 38163310

阅读:73521 2020-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3310号“TechChic HO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3310号“TechChic HO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3310号“TechChic HO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3310号“TechChic HO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1670号“Honor煌能”商标、第6641145号“HONORS”商标、第26467521号“Honor煌能”商标、第37882402号“HONOR及图”商标、第26585957号“HON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荣耀”、“HONOR”系列商标的重要一环,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3、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案件信息;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3、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4、申请人发展历程及知名度情况;5、“荣耀”、“HONOR”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所获荣誉;6、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7、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为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联机手环(测量仪器)、USB线、手机用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气体检测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联机手环(测量仪器)、USB线、手机用USB线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的英文文字“HONOR”与引证商标一、三英文文字“Honor”及引证商标二、五“HONORS”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检测仪、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联机手环(测量仪器)、USB线、手机用USB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163310号“TechChic HO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chChic HONOR及图 381633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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