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4887号“FSG上海外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有“上海外服”显著识读汉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2135号“FSC信和及图”商标、第18179721号“FINANCE SERVICE CLUB FSC”商标、第36299723号“FSCG”商标、第18933959号“F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系申请人主体名称,“上海”是申请人真实所在地。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