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佰诚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08日对第16885986号“梦天豪MTH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3072379号“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及第5021390号“梦天ME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梦天”,在字音、字形、含义等方面相近,且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类似,若共存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证据;“梦天”商标所获荣誉及产值排名证据;“梦天”商标使用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据;“梦天”商标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商标受行政保护的批复、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申请人审计、纳税等经营数据证据;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证据;“梦天”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窗用铁制品、金属百叶窗、金属地板、金属门板、金属窗框、金属门闩、金属门把手、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窗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闩、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曾于2016年7月在我局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门把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金属门把手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紧密关联。争议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梦天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梦天”,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梦天”商标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