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恩格汽车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873号“索恩格汽车部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161574号商标、第17161670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