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孩之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2564号“MONOPO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高度知名且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的游戏产品名称,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3065号“polym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上关于“MONOPOLY/地产大亨”的检索结果;2、牛津在线词典上关于“MONOPOLY”的释义;3、“POLUMONO”品牌简介;4、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ONOPOLY”与引证商标“polymono”仅字序不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