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2984号“金益健JIN YI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7867号“益健”商标,第36664135号“益健 德生堂及图”商标,第7318040、7318057、22230726、1800506、29547050号图形商标,第19743967、19743968号“值源康Plants2Health P2H及图”商标,第16299291号“弘药堂Hong En Pharmaceutical Co.L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案件我局已作出决定,但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十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食品用糖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金益健”与引证商标一“益健”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三、四、五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