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极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40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6923号“蜂巢聚力及图”商标、第21681171号“闪变匣及图”商标、第11183445号图形商标、第11119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实际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