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熊世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3588号“多米乐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9098号“米多乐”商标、第10161829号“多乐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存在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舞台布景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唱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多米乐”与引证商标一“米多乐”、引证商标二“多乐米”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