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嘉莹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海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8日对第24226637号“乐思童 LE SI T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在商标转让平台挂牌出售的商标共两百余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2、申请人“乐思童”字号登记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并且,该字号在“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字号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查询截图证据;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挂牌出售信息查询截图证据;
3、顺德区勒流乐思童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营业执照扫描件及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4、“乐思童”团队参加少儿绘画大赛的照片;
5、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授权书;
6、“乐思童”培训所获荣誉证书;
7、“乐思童”商标使用照片、宣传材料、收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娱乐设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培训;摄影;函授课程;导游服务;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
2、经查,顺德区勒流乐思童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系本案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文化活动策划、教育信息推广。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5、20、25、29、30、41、42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亚瑟索Yasesuo”、“欧普萱OUPUXUAN”、“洁柔心JIEROUXIN”、“周汇鸭zhouhuiy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顺德区勒流乐思童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申请人与“乐思童”字号权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就本案争议商标提起相关主张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在先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7均为自制证据,其内容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6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仅凭以上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乐思童”字号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五百多件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广泛,其中包括“亚瑟索Yasesuo”、“欧普萱OUPUXUAN”、“洁柔心JIEROUXIN”、“周汇鸭zhouhuiy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当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