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026号“明咖啡 SUN'S COFFEE&BEER EST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8176号“明鑫圆及图”商标、第6565540号“明”商标、第15463129号“明 BRAVOMING”商标、第9918951号“明 阁老家宴及图”商标、第6186791号“明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明”商标、第34251956号“SUN'S FRIED DUMPLING”商标、第15877361号“尚饺子 SUN DUMPLING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核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引证商标五于2020年3月27日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宽展期限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住宿服务;咖啡馆;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文字“明咖啡”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明”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英文“SUN'S”与引证商标六“SUN'S FRIED DUMPLING”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