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AR MICRONIC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3678H号“mC-pr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4561号“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脑打印机、销售点终端(POS)系统用计算机打印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密纹光盘、计算机用磁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C-prin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认读字母“mc”,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