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18882A号“JinHuangN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nHuangNiao及图 12118882A

阅读:97268 2020-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皇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淘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0日对第12118882A号“JinHuang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啄木鸟TUCANO”商标为申请人…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皇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淘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0日对第12118882A号“JinHuang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啄木鸟TUCANO”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在25、18类别已注册多个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建立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351011号“woodpecker”商标、第32170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档案;广告宣传及销售情况;获得的荣誉;打假维权情况;相关判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使用,未发生与他人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9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婚纱、游泳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手套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含有显著识别的啄木鸟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啄木鸟”、引证商标三“woodpecker”(译为“啄木鸟”)、引证商标四图形分别在表现事物、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啄木鸟”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自身构成要素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此外,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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