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土畜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70086号“茶 MISSION 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1491号“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16321号“中茶牌 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双方正在协商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茶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茶及图”部分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