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华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鑫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7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2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72143号“易赛网 SPORTSEM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32982号“纤时代 XIAN 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