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49264号“水果山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水果山及图 14649264

阅读:111215 2020-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寅武 申请人因第14649264号“水果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03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寅武

  

  申请人因第14649264号“水果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03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提供证据通知书,因此未及时提交证据。申请人建有“水果山”网站用以销售展示新鲜水果、蔬菜等产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砂糖橘产品照片打印件;2、网站截图打印件;3、域名注册、续展信息打印件;4、红薯、芋头、竹荪、板栗照片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寄退回,我局通过第168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鱼、新鲜柑橘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网站截图等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商品已在市场流通。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其域名创建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但仅凭在案一张未显示形成时间的网站截图证据不能证明该网站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显示内容,且该截图占较大篇幅的为一张水果图片,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于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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