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7606号“学而思网校沸点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6694号“沸点FEI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86211号“FEIDIAN沸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43379号“沸点FEI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地区门店照片复印件、社会活动材料、企业荣誉复印件、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活动照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超出商标专用权期限,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汉字“沸点计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的汉字“沸点”,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