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7610号“学而思网校千里马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358号“千里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17660号“千里马QIANLI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77575号“必胜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17589号“千里马 BOQU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90605号“千里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地区门店照片复印件、社会活动材料、企业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必胜马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汉字“千里马计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主要认读的汉字“千里马”,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