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7607号“学而思网校沸点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7868号“沸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3793号“沸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地区门店照片、社会活动材料、申请人企业荣誉、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西昌天一有限责任公司沸点歌城已于2016年5月27日核准注销,经查询,并无相关引证商标二的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故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汉字“沸点计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沸点”,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