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19415号“膜力科技MOLIKE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膜力科技MOLIKEJI及图 37219415

阅读:24428 2020-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隆信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拉沃(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415号“膜力科技MOLI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88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北京隆信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拉沃(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415号“膜力科技MOLI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88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79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52878号“力膜 LIMOM WINDOWS FIL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07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64588号“膜力MO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取得关于申请商标标识的美术作品版权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膜力科技”与引证商标三、五主要认读的汉字“力膜”、“膜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取得版权登记证书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219415号“膜力科技MOLIKE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膜力科技MOLIKEJI及图 372194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6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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