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26228号“达达骑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8027号“达明•骑士DM&KN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主体泉州市俊男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企业信息、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司法案件判决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达达骑士”与引证商标的中文“达明骑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列举的泉州市俊男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引证商标所有人,泉州市俊男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注销情况与引证商标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