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狮门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狮门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湖南狮门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8132号“狮门 SH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970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湖南狮门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因此,狮门娱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公司和复审商标组合为关健词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光盘形式):被申请人所获资质证书;产品照片;被申请人产品介绍手册、照片、产品印刷合同及其发票;被申请人经营场所招牌、店堂装饰、文件袋等相关物品照片;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综上因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INVERTER的字典含义及百度百科关于逆变器的产品介绍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2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话机、灭火器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多次变更后,复审商标于2020年6月15日变更为湖南狮门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及资质证书证据,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产品照片,无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产品介绍手册、照片、产品印刷合同、广告合同及其发票,并非复审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经营场所招牌、店堂装饰、文件袋等相关物品照片,均为被申请人自行制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该合同及发票所对应的商品为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