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中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93715号“CONTINENTAL CARB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6365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3656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96449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11686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801808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57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鉴于申请人已在德国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且在德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在相同商品类别上共存,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公司介绍、宣传手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2、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纺织品上浆和修整制剂、上浆料(化学制剂)、工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包含相同显著识别英文“CONTINENTAL”,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炭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六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举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使用、宣传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