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50893号“天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84583号“天熙及图”商标、第8184603号“天熙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门店照片、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