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火炎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5166号“SUPER RI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13569号“瑞麟RICH”商标、第5440527号“富堂不动产RICH”商标、第6492221号“樂趣RI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保险、古钱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7日